颜海娜, 彭铭刚, 刘泽森.‖"期望-手段-效价"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摘 要: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地方政府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纷纷探索"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新模式,但各地却出现了政府网络治水参与平台建设之"热"与公众网络治水参与之"冷"的鲜明对比情况。基于"期望-手段-效价"的理论视角,利用广东省S市大规模问卷调查数据以及样本河涌的客观数据,构建"个人-河涌-区政府"的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在河长制背景下,"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受到期望、手段及效价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其中,公众期望中的参与效果评价正面影响公众网络治水参与度;政府环保信息公开透明度感知、政府回应性和政府营造良好社会治水氛围的力度等政府工具性手段显著驱动公众网络治水参与;公众对治水重要性的评价能够促进公众网络治水参与。
关键词: 河长制 互联网+ 公众参与 期望—手段—效价理论
收稿日期: 2020-12-02
中图分类号: D6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21(2021)03-0025-09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GD18CGL16)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期望-手段-效价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基于广东省S市数据的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分析
作者简介:
颜海娜(1977—),女,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
彭铭刚(1985—),男,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刘泽森(1995—),男,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一、研究背景以及问题的提出
2016年12月,河长制从一项地方性的水环境治理举措正式成为一项全国性的经验性制度,旨在形成“河长领治、上下同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技术助治”的治水新格局。2017年,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通过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手段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并引导公众参与。自此,全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开始积极探索“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实现路径,推动公众参与治水迈入智慧时代。
理论上,“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实践层面,网络治水参与平台建设之“热”与公众治水参与之“冷”形成了鲜明对比。伴随着河长制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不少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开发建设各类“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平台,如广州开通了微信上报有奖、微博、网络热线等“掌上治水”平台,嘉兴的“智慧河道APP”网络治水问政平台,重庆的微信微博等投诉监督平台等。然而“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热情并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预期的高涨,相当一部分公众对于如何通过网络渠道参与治水漠不关心。那么“冷”与“热”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多维度全面研究驱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因素。鉴于此,本文将以广东省S市为个案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参与式观察以及田野调查等方法进行一手资料的收集,并利用收集来的S市11个区926个有效公众样本的问卷调查数据及河涌、区层级的客观数据,基于“期望—手段—效价”理论,构建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对河长制下“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二、理论分析框架与假设检验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向公众开放。以微博、论坛、博客、微信等新兴参与渠道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网民为参与主体、以社会公共事务为主要议题的网络公共空间[1],其领域包括了政务服务、网络听证、环境管理、公共决策、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已有研究对于影响公众网络参与的因素主要聚焦在个体层面、政府层面和外部环境层面,其中个体层面涉及人口统计学特征[2]、公众满意度[3]、政治信任[4]等因素;政府层面涉及政府官员的态度与价值观[5]、政府回应性[6]、参与结构与渠道[7]、参与制度性保障[8]等因素;外部环境层面涉及参与工具[9]、参与氛围[10]等因素。然而,由于“互联网+”公众参与是一个系统且微观的过程,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单个维度进行讨论,对于多个维度的“互联网+”公众参与影响因素缺乏系统的探究,同时对于上述因素在河长制水环境治理场域中如何影响“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缺乏实证研究,而对于“河长制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这个问题,已有回答不够系统全面。因此,本文引入“期望—手段—效价”理论,构建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从个体、河涌、区政府三个层级来探究河长制下“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因素,从实证考察河长制下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成效。
(一) 理论分析框架
期望理论作为概述动机的一个过程型激励理论,由爱德华·托尔曼开创,心理学家维克多·弗劳尔于1964年提出。期望理论研究激励过程的相关变量因素,并具体分析激励力量的大小与各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解释个人行为选项的选择原因。期望理论可以帮助解释一个人在特定水平上的表现原因,能够帮助领导者明确理解一个人的动机来自相信他们会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进而便于在工作场所创建相应的激励计划。同时,期望理论被归类为动机的过程理论,因为它强调个人对环境的看法以及个人期望所产生的后续相互作用。该理论指出,个人有不同的目标集,如果他们认为,努力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良好的表现将产生理想的奖励,奖励将满足一个重要的需求,而满足需求的愿望又足够强烈,那么就足以使这种努力变得有价值。期望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员工、公务员、教师等行业的人员激励中。对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激励要素而言,主要集中在个体、政府及外部环境三个层面。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作为河长制的重要环节,其在推行过程中也一样受到来自公众个体、政府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公众主体认知、治水氛围及市场化程度等要素的影响[11]。这些层面的要素对于促进“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而言,可以归纳为公众对于政府所发挥的工具性作用的感知以及水环境治理成效是否符合公众的期望。
1. 期望值E-P
努力与绩效之间的关系称为E-P链接,期望理论的期望值部分是相信一个人的努力(E)将实现预期绩效(P)目标。期望值被定为期望理论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说明为了有效地激励一个人,个人需要认识到,他们的个人努力支出将会产生他们可接受的绩效水平。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公众对水环境治理成效的期望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行为效果是否达到了自身的预期效果;二是公众认为当前推行的河长制工作对于未来水环境治理有多大作用,能否符合公众的期望。
2. 工具性P-O
期望理论方程中的第二个要素是工具性。一个人相信给定的产出将促进给定的奖励,即一个人只有在相信绩效(P)会产生给定的表达结果(O)时,激励才会达到一定水平,这种关系由P-O联系表示。期望理论的工具性要素是人们的信念,如果他们能达到绩效预期,将会获得“巨大的奖励”,而影响工具性的变量是信任、控制以及政策。如果某物以其他事物为条件,或被认为直接导致特定结果,那么它则被视为工具。人们相信的结果可能不是他们的表现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但如果人们没有看到他们的绩效水平与可能的结果之间的联系,他们不太可能被激励。河长制下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工具性手段是指公众相信政府已有的投入结果能够产生其可以接受的水环境治理成效,进而激励其参与治水的积极性。这种投入结果包含了三个层面:一是个人层面,公众相信参与平台的多元化和环保信息透明度的营造力度能够影响水环境治理的成效;二是河涌层面,公众相信他们对于上报的河涌问题得到官方的回应结果(河涌上报问题办结率)可以影响水环境治理的成效;三是区政府层面,公众相信政府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投入力度和对黑臭河涌专项经费的投入程度可以影响水环境治理的成效。
3. 效价R
效价是期望理论的最后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一个人对给定结果或奖励的重视程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效价不是个人从结果中获得的实际满意水平,而是个人从特定结果中获得的预期满意度。效价“值”高低是基于个体差异的,因为一个人对预期结果或奖励价值的认定跟他是什么身份直接相关,包括他们的需求、目标、价值观或偏好。这种主观价值基于个人的看法、态度和信仰,因此将个人对结果的价值评估水平描述为效价。效价包含积极结果和负面结果。在河长制下“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当公众认为水环境治理工作对其居住环境的改善能起到较大作用时,其治水参与度也会相应比较高。
(二) 研究假设1. 公众期望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公众满意度是指公众对公共服务实际提供的感知与之前对公共服务提供的预期效用之间差距的认知[12]。公众对于政府绩效的主观感知基于政府的客观治理绩效,从而影响其参与行为。政治效能感是个人认为其政治行为对整个政治过程能够产生影响力的感觉或信念,既可反映公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信任,也可预测其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13]。若公众感知到的政府绩效满意度高,不仅会提升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也会增进公众相信自己能够影响制度运行的能力和动力,进而产生参与或继续参与的行为。因此,公众期望值的高低可能会影响到“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的不同。由此提出假设1:
H1:公众的期望值越高,“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1a:公众对于参与所带来的治理效果评价越高,“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1b:公众对政府未来水环境治理成效的期望越高,“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2. 政府工具性作用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政府工具性作用主要包括政府通过宣传、信息公开等方式营造的外部环境及政府的回应等。其中,政府对公众的回应不仅表明了政府愿意听取公众意见的倾向,更加表明了政府对公众态度及偏好的重视。杨梦瑀提出政府对公众的信任度、政府对公众的回应度、政府的信息公开这三个因素对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14]。胡乙认为, 建立一种能够使社会公众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双向沟通的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环境事务的决策中来,才能更好激发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15]。王园妮等认为,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兴治水工具的“河长助手”,可以突破体制内动员难以真正激活公众参与热情的途径局限,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16]。因此,公众对于水环境治理平台和渠道的多元感知,也会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在其他领域的研究中,政府对社会参与氛围的营造也十分重要,如仇泸毅等认为公众参与进程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的宣传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参与氛围,在引导公众网络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0];刘碧强等认为,新媒体涉腐舆情固有的隐匿性、多样性、全面性、持久性等特点,为当前反腐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了良好的网络反腐氛围[17]。
与此同时,在水环境治理中,政府的工具性作用来源于不同层级。基于上述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所发挥的工具性作用会影响“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程度,本文提出假设2:
H2: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发挥的工具性作用越大,“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2a:政府回应性越积极,“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2b:政府营造良好社会治水氛围的力度越大,“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2c:公众对政府提供的水环境治理平台或渠道的多元感知越高,“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H2d:政府的环保信息公开越透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3. 公众对治水重要性的评价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在河长制下,效价指的是公众认为河长制工作的推进,将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他们周边的水生态环境,效价的高低取决于公众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变化结果的价值评估水平。由此提出假设3:
H3:公众认为水环境治理工作对其周边居住环境的改善越重要,“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越高。
就上述假设而言,分析视角既包括个人层级因素(如期望假设、效价假设以及工具性假设中的参与平台多元个体感知、政府环保信息透明度个体感知等),也包括河涌层级因素(工具性假设中的政府回应性)和区政府层级因素(工具性假设中政府营造的社会治水氛围)。与此同时,河涌层级的其他特征因素也会影响个体层次的公众治水参与程度。因此,本文引入个人、河涌和区政府三个层级的要素,构建一个“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分析框架(见图 1),并用该分析框架系统检验“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影响因素。
图 1 “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分析框架图
三、变量操作化及分层线性模型数据分析
本研究采取比例抽样的方法,以《S市197条黑臭水体整治进展公开清单》所公布的197条黑臭河涌为抽样框,按照所有黑臭河涌在11个区的地理分布,充分结合S市经济社会、风俗人文及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从中抽取20%的黑臭河涌(共40条),进而采取目的抽样的方法在上述样本河涌沿岸对居住在附近的居民进行问卷派发,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31份,回收率为93.1%;有效问卷926份,有效率为99.46%。
(一) 变量操作化
变量的操作化包含了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三个方面(见表 1)。
表 1 对变量的操作化说明
因变量“‘互联网+’公众参与程度”的操作化
因变量通过设问“通过什么渠道向政府投诉或反映关于河涌整治及河长制的意见”的三个题项进行测量。三个题项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Alpha为0.9386,KMO值为0.766,Bartlett显著性概率为0.000,表明量表效度良好。因此,拟对公众参与度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公因子可以解释原有变量总体方差的89.42%,说明因子提取的效果较好。同时,三个题项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公因子上的载荷都在0.9以上,达到理想的负载,公因子能够较好地解释这一组变量的方差。
2. 自变量“治水参与效果评价”的操作化
本文关切的其中一个自变量“治水参与效果评价”以问卷问题“‘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对于其所在河涌发生变化的影响的评价”的七个题项来测量。七个题项的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Alpha为0.9440,KMO值为0.914,Bartlett显著性概率为0.000,表明量表效度良好。因此,拟对“治水参与效果评价”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结果表明,七个题项可以提取出一个公因子,并可以解释原有变量总体方差的94.40%,说明因子提取的效果较好;所有题项在这一公因子上的载荷都在0.8以上,达到理想的负载,公因子能够较好地解释这一组变量的方差。
3. 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
经检验,所有的自变量均与因变量“‘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有显著的相关关系。除了“政府回应性”之外,绝大部分自变量之间都有显著相关关系,但相关系数都属于低度相关(除了“参与渠道多元感知”与“信息透明度感知”之间高度相关之外),说明本研究之间不存在多重线性问题。
(二) 分层线性模型的数据分析
在传统单层模型里,公众参与被表达为单层数学函数,并假定所有河涌和区政府层面的个体的参与度一致,这忽略了公众因地区间及河涌差异而产生的参与变化。从图 1的分析框架可见,个体层级数据存在嵌套,单层模型会导致回归系数显著性的检验失效,且高估变量显著性。使用多层次模型可以充分考虑河涌及区政府层级的宏观特征,并将层级的特征要素对公众参与的影响区分开来。同时,多层次模型的优点还在于分别使用河涌及区政府层级的客观量化数据和个体层次的主观问卷数据,有助于克服完全基于同一问卷数据所存在的内生性和共同偏差问题。
本文构建了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见表 2),模型1是不加入任何自变量的零模型,计算河涌层级以及区政府层级的差异对“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的影响。随机效果分析显示(0.147/0.147+0.616),有约19%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差异源于河涌层级的差异,河涌层级方差通过1% 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同时,随机效果分析显示(0.135/0.135+0.607),有约18% 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差异源于区政府层级的差异,区政府层级方差通过1% 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对同属于一个河涌附近的公众来说,其网络参与治水程度水平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对于不同河涌之间的公众来说,他们之间的公众参与度具有较大差异性。同时,对于属于同一个区的公众来说,其网络参与治水程度也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与关联性;相反,对于不同区之间的公众来说,他们之间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本研究适合建立多层模型进行检验。
表 2 多层次多元回归模型
模型4和模型5控制诸多个人、河涌及区政府层级控制变量后发现,个人层级的“治水参与效果评价”(分别为β =0.159和β = 0.155)、“公众对治水重要性的评价”(分别为β =0.106和β = 0.108)、“环保信息透明度感知”均显著正向影响公众治水参与(分别为β =0.174和β = 0.179),且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假设H1a、H2d、H3得到验证;河涌层级的“政府回应性”(分别为β =2.014和β = 2.744)也显著正向影响公众治水参与,且通过10% 的显著性水平,假设H2a得到验证。模型5加入了区政府层级变量“政府营造治水氛围力度”,其系数β为34.625,并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假设H2b得到验证。然而,模型4和5的结果显示,在个体层次方面,“公众对政府未来水环境治理成效的预期”和“参与渠道多元感知”等变量对公众治水参与未产生显著性影响,假设H1b和H2c并未得到验证。此外,模型5的结果还发现个人层级的控制变量(如性别、年龄、党员)、河涌层级的“河涌上报问题总数”和区政府层级的“专项治理经费”等变量对公众治水参与度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一) 研究结论1. 公众期望对“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促进作用
数据结果表明,公众治水参与效果评价对公众参与积极性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实行绩效公开的城市在最开始会给公众以较高的期望值,但如果参与的绩效公开内容有限、参与作用不大,就会打击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留下“形式主义”的印象,反而会降低公众满意度,也会降低公众参与意愿。而在河长制之下,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是营造“开门治水,人人参与”治水格局的重要举措,公众通过水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情况来判断公众治水参与的效果是否符合期望值,并基于期望值的高低来决定会不会愿意继续通过互联网参与水环境治理。通过对S市调研发现,公众对自身参与治水绩效的感知会影响“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程度。
数据结果同时发现,公众对未来水环境治理成效的预期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暂无统计上的相关性。公众对未来治理成效的预期结果往往是取决于公众对政府的认知与公众期望之间的落差大小[18]。当认知与期望之间的落差过大时,公众对于未来治理成效的预期会偏低,不利于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而在水环境治理当中,公众对未来水环境治理成效的预期是建立在公众的主观认知与获得感期望之上的。一方面,由于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公众潜意识里也往往把政府当作水环境问题治理的唯一主体;另一方面,公众往往更加关注当前的切身利益,至于政府在未来会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进行水环境治理以及会取得什么样的成果,对于公众而言过于遥远,获得感不足以激发“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动力。因此,在公众主观认知与获得感失衡的状态下,“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不会受到公众对未来水环境治理成效预期的影响。
2. 政府工具性手段驱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数据结果表明,个人层级的“政府环保信息透明度感知”、河涌层级的“政府回应性”和区政府层级的“政府营造治水氛围力度”三个变量,都能驱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往往是由于公众对于目标和信息了解不充分,特别在水环境治理中,其治理成效容易被公众感知,但是这种感知是主观的、非专业的。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更应该做好水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在S市个案中,政府往往认为公众不需了解黑臭河涌的水质监测数据、违法排污量等方面的信息,只要告诉公众结果就可以了,所以许多公众认为治水是政府一家之事,从而导致“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不高。河长制要从一项临时的管理制度设计转向长效化的治理制度实践,就要完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机制,促进公众有效参与,政府应该尽可能满足多数公众的信息需求并为其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实现水环境治理工作过程的公开透明,调动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参与是公众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也是互联网社会建设的重点所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公众广泛的网络参与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营造离不开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支持。“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政府通过财政资源的投入来营造“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氛围的力度。如S市个案中,截至2020年6月,公众通过微信平台上报河涌问题数量超过10 000件,政府累计发放红包超过5000个,发放金额超过40 000元。在实行微信红包奖励后,公众投诉量由每天8宗升至30宗,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
数据结果也发现,参与渠道多元感知与“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无显著相关关系。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服务平台具有高度公开和快速反应的特性,网络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在水环境治理中,网络平台的投入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但是参与平台的数量越多并不意味着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在调研过程中,有近34% 的公众认为S市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平台单一,并且流于形式,导致他们不知道去哪里或如何运用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由此看来,提升“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积极性,不仅仅要建设多元化的参与渠道,更要花大力气向公众推广参与渠道。通过信息技术搭建网络参与平台时,公众使用的有用性和便捷性尤为重要。“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应建立在信息可获得的基础上,如果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或者信息公开不透明,公众将无法知晓参与的渠道与方法,进而无法进行有效的参与。
3. 治水效价显著影响“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
数据结果发现,公众对治水重要性的评价可正面促进“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如果公众认为他们的网络参与治水成效会促使政府涉水职能部门更好地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并且这项工作会对公众居住周边水生态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影响作用,那么其网络治水参与积极性将会得到提高。在调研中发现,公众关心的是自己的居住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政府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能够使公众感觉到河流的环境是有变化的,并且认为这项工作可以实现其要求改善水环境的目标,意识到自身参与到水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才能激励他们积极参与“互联网+”治水活动。
(二) 政策建议1. 改变“重可量化指标落实,轻辅助性制度建设”的思路
河长制下S市“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的实践经验表明,公众治水参与效果评价、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回应性、营造社会氛围和公众对治水重要性的评价等是影响“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是也验证了S市为公众网络参与搭建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热线、APP平台等多个网络渠道,对“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度并没有显著影响,回应了为什么政府网络参与平台建设“热”而公众参与却“冷”的问题。这也恰好反映了当前政府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重可量化指标落实,轻辅助性制度建设”的现象。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强问责压力下,地方政府为了规避问责,往往会选择上级要求明确且容易量化的工作优先执行,对于内容较为模糊且不容易量化的工作则选择性执行;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的辅助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复杂且时间跨度长的工程,需要建立在相对合理的组织基础之上,而建设公众参与平台则显得相对简单。因此,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之下,难免会出现“重可量化指标落实,轻辅助性制度建设”的现象。
但“重可量化指标落实,轻辅助性制度建设”并不是S市所独有的特殊现象,而是全国各地在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几乎都要面对的共性问题。一方面,河长制从地方性的水环境治理创新举措得以上升为国家层面的一项经验性制度,其经历了垂直吸纳和高位推动的政府行政逻辑,而“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作为河长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组成要素,也得以扩散到各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推行河长制时必然会面临如何将制度落地的问题,所以全国各地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工作也面临相互模仿、学习的过程。同时,各地方政府还面临着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的压力,如果制度落实不达标将会被问责,而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网络参与平台建设作为最容易被量化的指标便成为模仿、学习的重要举措。为此,如何打破“政府网络参与平台建设‘热’而公众参与‘冷’”的“魔咒”,成为各地方政府在推行“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时必须要面对的共同问题。
2. 平衡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
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河长制中的应用,为构建科学化、合理化及规范化的水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特别在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过程中,将公众吸纳到水环境治理中来,能够有效地规范和约束科层行政权力,促进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一方面,公众只需要“随手拍”进行投诉即可,信息技术能够实现业务流程的重组,整合零散的公众投诉渠道,对繁琐冗长的参与流程进行精简优化,有效提高了问题流转的效率,进而提升了公众参与的效能感;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介入,可以使水环境治理过程留痕化和可追踪化、政府对公众诉求回应及时化和迅捷化、公众投诉问题处理结果数字化和透明化。这不仅有效地改善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而且大大提升了公众对于“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信息技术虽然能够充分发挥工具理性的作用,赋能水环境治理,有效化解由于组织与制度缺位导致的许多难题,带来巨大的能量场,但过度推崇“技术决定论”,也容易导致单向维度、技术泛化的技术理性现象出现,进而忽视了水环境治理的内在价值追求,即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水环境治理导向。大数据时代水环境治理的最终价值,就是要让水环境治理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人民的价值,使得信息技术在公众网络治水参与中实现真正的融合。显然,政府想要穷尽所有的网络渠道并且寄希望于“建设的参与渠道越多,公众参与就越积极”是不大现实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具备足够参与知识和技术的公众而言,数量众多且规则复杂的平台只会让其觉得“繁琐”而“望而却步”。此外,政府推动“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就意味着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对公众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贮存,但是“数字利维坦”所带来的数据技术悖论,使得公众难以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来维护其自身权益[19]。所以,一旦公众信息泄露,公众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成为直接的利益受损者。
3. 迈向真正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模式
真正的公众参与应该是动态的、透明的、公开的和相互信任的。于政府而言,要求行政人员重视参与过程,并具备专业技能、人际交往、交流技能和辅助技术等;于公众而言,则要求公众具备公民知识、参与技能和交流技能,同时在议程确定之前进行参与,但这一前提是要求政府和公众都必须是热情、主动的。然而,在现实的参与中并没有摆脱公民冷漠现象,多数人不愿意投身于辛苦、冗繁的公共参与活动中。实现真正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政府从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做起,包括提高与公众的合作沟通能力、政府的制度建设能力以及社区营造参与氛围的能力等。在当前以河长制为核心的“互联网+”公众治水参与中,虽然政府的话语倡导为公众参与治水提供了合法性空间,但是政府在发挥信息公开透明、回应性、宣传普及等工具性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少欠缺,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工具性作用,完善《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河长电话接听及处理工作指引》《河长制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公开制度》等辅助性制度建设,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黑臭河涌与内涝点治理等重点任务实施挂牌督办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和责任人,及时回应公众对于水环境治理成效的期望。另外,需要实现公众参与的实质化,减少公众参与成本,以更精尖的GPS、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辅助公众参与治水监管与投诉,简化河段归属、地理信息填报等繁琐流程。要扩大公众知晓度,河长公示牌上除了附上河长信息,还可以放置河流“电子身份证”,民众能在上面查询河流水质实时状况、河流历史数据、河流相关趣闻等信息,从“家乡的河”入手唤醒民众的爱水护水情怀。信息公开要结合大众普遍认知,减少专业术语。应采用多样化的激励措施,除了进行物质奖励外,还可以采用志愿时长激励、单位表彰等方式,调动不同公民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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